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45号 2021-08-30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75元调整为34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35元调整为30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调整为167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补助标准发放对象。 精减退职人员。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75元调整为34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35元调整为30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调整为1675元。 三、资金来源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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