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人社发[2021]45号 2021-08-30 税屋提示——依据浙人社发[2024]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前本法规已自动失效。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75元调整为34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35元调整为30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调整为167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补助标准发放对象。 精减退职人员。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75元调整为34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35元调整为30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440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调整为1675元。 三、资金来源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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