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51号 2004-7-26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的办法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切实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评税,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根据《通知》第十七条“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下放地(市)税务机关”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海口市局、三亚市局和洋浦局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海口市局、三亚市局和洋浦局审批,批准意见应报送省局备案;其他市、县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上报省局审批。 三、省局下发的《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琼国税发[2000]132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局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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