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企业在税务机关第二次核查期间继续做假账,再次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部分处以3倍的罚款。对“恩威集团”以前年度欠缴的1163.06万元税款,税务机关予以追缴,追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3.13万元,追缴印花税8.82万元,并对追缴的印花税处以3倍的罚款。以上对“恩威集团”的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086亿元。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的要求。1998年8月6日,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1998年11月底,“恩威集团”已将全部罚款和滞纳金1167.59万元入库,加上已入库的2461.86万元的税款,合计已入库3629.45万元。 [评析] 为何恩威集团不构成偷税罪? “恩威集团”涉税数额如此巨大,但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之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涉嫌偷税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额虽然高达1.086亿元,但偷税数额只有395.07万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到10%。因此,税务机关只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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