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恩威集团公司是1986年以8户家庭集资13万元开始发展的,经过4年奋斗、使“洁尔阴”产品成为走俏全国、家喻户晓的产品,公司也得到了发展壮大。1990年公司在发展中感到,企业要有更大的飞跃,应该利用外资,以享受国家对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于是,公司四处寻求合作伙伴。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团”终于与香港世亨洋行达成合资协议,成立了第一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不到2个月,由于外方抽走注册资金,导致中外双方产生经济纠纷。“恩威 1993年4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签约,准备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上报成都市外经委没有被批准。成都市外经委的理由是:在第一个合资公司撤销之前,不能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于是,“恩威集团”采取了变通手段,于1993年10月领到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199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一封反映“恩威集团有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的举报信。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将举报信转到四川省国税局,要求四川省国税局进行查处。 10月22日,四川省国税局将省国、地税局联合检查组对“恩威集团”的检查情况上报总局。在税务机关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举报人于1997年5月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恩威集团”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查处,本人也由于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地税局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从1997年7月7日开始重新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了核查。核查小组 核查小组首先查明,“恩威世亨公司”实际合资期只有2个月,但从1990年11月到检查处理期间,“恩威世亨公司”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恩威世亨公司”依法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举报人反映:第二个合资公司——“恩威公司”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待遇。核查小组在调查中发现,成都双流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因为合资公司的外方直至1993年11月24日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双流会计师事务所的毛宝忠是“思威公司”验证报告的具体经办人,他承认:在做验证报告时,没有见到外方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的银行进账单,他是凭一张“恩威公司”提供的中国 从1993年11月“恩威公司”领取合资营业执照起,到1995年5月26日止,长达1年半的时间,“恩威公司”的外方资金没有到位。但在这期间,“恩威公司”却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恩威公司”在外商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追缴入库。 另外,“恩威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950万元,核查小组定性偷税223.81万元,同时,该公司在1994年和1995年两年中,有1035.77万元的外销产品未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核查小组定性偷税176.08万元,两项合计,“恩威公司”偷税399.89万元。 1997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核查小组的核查结果审核后,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处理。1998年4月21日,成都市国税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当即对《告知书》中的偷税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告知书》中认定的偷税数额过大,并要求核查小组重新核实。税务机关立即组织人力再次进行核实。针对“恩威集团”提出的偷税部分数额过大的问题,核查小组进行了第二次核实。在复核过程中,“恩威集团”不仅不配合税务人员尽快查清情况,反而继续制造假账,隐匿收入,设置障碍欺骗税务人员,给复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经第二次核实后,税务机关认定,“恩威公司”偷税数额为395.07万元,与前次核查结果基本一致。 2.处理结果 经过几次调查,核查小组终于查清了“恩威集团”的全部税收违法事实。据此,成都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恩威集团”作出了处理决定:“恩威集团”下属的两个合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个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另一个公司外方资金推迟一年半才到位,在此期间,两个合资公司享受了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思威世亨公司”4469.30万元,“恩威公司”3712.23万元、两个合资公司共涉及税款8181.53万元,税务机关全额追缴入库。对“恩威公司”偷税部分,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所偷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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