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会字第53号 1987-9-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自2003年04月14日起,本法规适用当时情况、现已过时而失效。 3.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各地在部署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本地区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纳入统一部署,同步组织实施。 二、对于经济完全自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本所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数额,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兼职注册会计师,应由其所在单位评审和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四、各地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返聘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行政领导人确需兼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87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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