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外[2008]112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杭国税外[2008]112号           2008-03-20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低税率企业过渡优惠政策的处理

  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 15%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享受 24%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企业过渡优惠政策的处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原内资企业享受有关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满为止。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同时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减半期税率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期税率,即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18%、20%、22%、24%、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处理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3月16日之前,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至期满为止;企业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2008年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处理

  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定期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过渡优惠政策的处理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经营期和外资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三)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税收过渡优惠政策。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过渡优惠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凡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统一填写《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核准表》,并于2008年3月底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核准,以确保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第一个季度所得税预缴顺利进行。

  各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五年过渡期企业建立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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