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167号 2002-05-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2]4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沈阳抗生素厂于1999年1月28日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后所承担的债权、债务,应以沈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因此,沈阳抗生素厂转制以前所欠银行贷款利息,不得在转制以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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