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4]34号 1994-09-1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7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十五条废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对各地在新税制贯彻执行中所反映的若干增值税问题,省局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以物易物”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销售货物,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税务机关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二、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确定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允许计算进项税额的,仅限于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中注明的运费金额。购货方随同购进货物所支付的下列项目不予计算进项税额: 1、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 2、购进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3、在运输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运费。 4、在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过桥费、过路费。 5、各种定额客运发票(或票据)。 6、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各种运费单证。但对还没有实行由税务机关监制的专业发票(如铁路、航空等部门的专业发票)除外。 7、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运费发票。 8、运费发票中注明的随同运费价款支付的属于装卸费、保险费、手续费、仓储费、保管费、包干费、邮寄费、印花税、集装箱使用费、公路使用费、施工作业费及其他杂费。 三、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 对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应取得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方可给予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当期“来料加工”业务工缴费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上述所称“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系指当期购进用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料和自来水、电力等货物的进项税额。所称“进项税额转出额”系指购进的共同用途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购进废旧物资的征税问题。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给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的废品、下脚料等货物,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从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废旧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均按10%的扣除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用于建筑物修缮、机器设备维修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货物用于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修理用备件及各种机物料等货物,用于各种机器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大修理工程且增加机器设备的价值的,按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六、[条款废止]使用免税化肥生产复合肥、复混肥征免税问题。 化肥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购进免税化肥、或者向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全国统一列名免税的化肥(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美磷肥以及原生产前面三种化肥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等),作为原材料生产复合肥、复混肥,如果上述免税化肥所占全部原材料的比重超过60%以上的,可比照上述免税化肥给予定期免征增值税照顾。1 七、采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采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县以下小水电范围问题。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总装机容量在2.5万-5万千瓦组的小型水电站,由企业报经县(市)税务局核准,可比照县以下小水电站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电力的征税规定执行。 九、粮食复制品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通知第六点规定精神,现将粮食复制品范围暂确定如下: 粮食复制品包括各类米、面复制品,指粘米粉、糯米粉、米挂粉、米切粉、河粉类(包括肠粉、桂林米粉、赖粉等)、通心粉类(包括蚬壳粉、螺壳粉,包括速食(方便)面、粉(如碗仔面、杯仔面、三鲜伊面等等)。 十、关于罚没物品的征税问题 对公、检、法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按规定没收拍卖的货物,可按简易办法征税,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通知第十点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使用过的期限,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十二、逾期未收回包装物的期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逾期”,系指超过合同或双方协议约定的收回包装物期限。如果收回期限不明确的,其期限暂定为一年。 十三、接受外单位投资的货物的扣税凭证问题 一般纳税人接受外单位投资的货物,除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应提供投资协议书和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向外单位投资货物征税管理证明单》(格式见附件),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十四、在途货物不得计算进项税额问题 为防止纳税人采取假购销,虚开或代开无货发票骗取扣税的情况,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如海关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业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凡货物未收回的,暂不予计算进项税额。待收到货物后,再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十五、[条款废止]增值税的征收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予以核实,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不得擅自采用核定征收率或扣除率的计算征收办法。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异常(如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等),为保证增值税的及时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采取临时性预征税款办法,但临时性预收率不得低于6%。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则上应在申报的下一个月予以核实,最长不得超过纳税期当年,核实清楚后按实际应纳税额办理结算,多退少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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