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7]78号 1997-07-2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培训学校资格须经审核确认 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学校必须具备较好的教学场所和较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根据对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三类人员培训的不同要求和办学规模,选择一定数量的学校,选定后,即将学校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会计管理处审核,经同意方可办班。资料的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教学场所情况,教师的数量、学历、资历情况,学校以前在会计专业方面的办学情况等。如果有的系统财会人员少,或缺乏办学条件,各市主管局系统可互相联合进行继续教育,也可以单独委托某所学校协助办班,若采取后一种方法,也应将学校的有关情况送我局会计管理处审核确认。对取得办班资格的学校,我局将组织人员通过听课和向学生了解上课情况等途径随时跟踪办班质量,不能胜任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取得办班资格的学校不得委托其他学校承担以本校名义开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二、教学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会计师以下(包括会计师)各层次的继续教育内容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自主确定。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沪财会[1997]5号文附件2《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推荐的有关各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科目选择教学内容,也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些财会人员急需掌握的具有行业特性的专业知识作为教学内容。 三、培训费用按规定收支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勤俭办学为原则,培训费用按支出需要收取,支出项目包括场租费、教师酬劳、教材费等,其标准以沪价费[1994]131号、沪财综[1994]40号文的有关规定核定,不得擅自提高。所收费用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准巧立名目,随意开支。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培训教材按报送的计划统一供应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由我局委托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按报送的计划统一供应,具体方法为:每年1月底之前(1997年为7月底之前),由各委、办、局财务处(部)和各区、县财政局会计(企财)科向我局会计管理处报送办班计划并同时抄送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地址:国定路777号,邮编:200433),内容包括办班类型(分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三类)、办班名称(按《科目指南》确定或自定)、培训学校、所需教材的名称和数量等(计划表式见附件一(编者注:略));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收到各单位的计划表后,向需要教材的单位发预付款通知,收到预付款即通过有关出版社或书店订购发货。当所订的教材发生缺货时,由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建议改订同类教材。如各单位在年初对全年的办班情况不能确定,则可以在年中任何时候按具体的办班项目报送计划,但必须距开班期至少提前两个月,其教材供应方法同上。 五、统一印发培训合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经一定形式的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学校或组织培训的管理单位发给由我局统一印制并由培训学校和管理单位共同盖章的《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见附件二(编者注:略)),作为人事部门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加以记载的依据。《结业证书》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编号,会计员类《结业证书》编号的第一位数字为“1”,助理会计师的为“2”,会计师的为“3”,高级会计师的为“4”。各委、办、局和各区、县财政局在办班结束后按合格人员数量向我局会计处统一领取《结业证书》,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的前五天。领证时,须按“附表三”格式报送内存合格人员情况资料的foxbase数据库软盘(字段内容为:1.类型编号(1个字符,会计员编号为“1”,助理会计师为“2”,会计师为“3”);2.培训科目(20个字符);3.姓名(8个字符);4.性别(2个字符);5.出生年月(7个字符);6.工作单位(20个字符);7.专业技术职称(10个字符);8.文化程度(10个字符))。 六、对部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免去一定年限的继续教育问题 对参加由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类型的财会专题培训班、讲座等,且累计时间达到24学时以上的,凭结业证书或其他相关的证明,可免去其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对为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而在由我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公布的定点院校接受培训的,以及对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而在我局统一组织的考前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凭培训单位的出勤证明,可免去其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对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门科目均合格的,不论其考前是参加培训还是自学,凭各科合格证书,可自最后一门科目合格的当年起,免去其连续两年的继续教育,且已合格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在今后的继续教育中可以抵免对应级次的同类科目,已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可以抵免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同类科目;对于接受高于原学历财经专业学历教育的,凭入学通知书,可免去其学历教育期间的继续教育。 上海市财政局 1997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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