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55号 1998-08-19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0]19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9日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30%是指生产建材产品所用原料中掺兑的废渣体积在30%以上(含30%)。 二、免税建材产品的范围是指: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三、享受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免税建材产品必须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四、建材产品原料中掺兑的废渣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应由市、县国税局委托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测费用由申请免税单位承担。 五、要求免税的企业,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其内容有: (一)建材产品是否属于免税产品范围。 (二)建材产品掺兑的废渣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日常生产掺兑的废渣有无固定的计量方法和记录。 (三)申请免税的建材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四)该建材产品是否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 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上报市、县国税局办理有关检测事宜。 检测报告由受托检测部门分别送达企业和市、县国税局。 七、未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审核的建材产品,不论其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均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八、建材产品掺兑废渣比例经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建材产品生产经营情况表》; (三)《建材产品成份检测报告》(原件);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经认真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上级国税机关免税通知后,方能给予企业免税照顾。 十、免税的建材产品所用原料配比发生变化,致使掺兑废渣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否则一经发现按偷税论处,并取消免税资格,5年内不得办理建材产品的免税手续。 十一、免税的建材产品,原则上每年由省国税局组织抽检一次,经抽检不符合免税条件而申报免税的,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十二、各地要建立免税建材产品的企业档案,地、市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本地区上年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产品及其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免征增值税税额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 十三、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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