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88]2177号 1988-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京财工[1988]1762号、1864号文件的规定,对填列会计报表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营工业企业应在会工表2-2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第73行项下增设“18、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74行)、“应交数”(75行)、“已交数”(76行)、“月末未交数”(77行)四个项目。国营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会工汇表1-(5)“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附表)内增设”应交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15栏)、”应交数“(16栏)、”已交数“(17栏)、”月末未交数“(18栏)。 二、国营物资、供销企业应在“商品流通费(管理费)明细表”“其他”项下增设“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项目。 三、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请按本规定,向所属企业布置。 北京市财政局 198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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