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财会管字722号 1987-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87]财会字第45号文《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因本市会计报表的格式与财政部的不同,企业应在会工表2第43行下增加43-1行“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主管部门应将会工汇表1-2续第36栏改为“转作流动基金的市场销售钢材利润”。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0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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