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8号 1999-01-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一次性装修支出不超过所属固定资产原值10%或装修费不超过2,000元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一次性装修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五年内摊销。具体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城市合作银行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制,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1日 国税发[1998]2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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