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9]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18
摘要: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一次性装修支出不超过所属固定资产原值10%或装修费不超过2,000元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一次性装修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五年内摊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8号      1999-01-1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一次性装修支出不超过所属固定资产原值10%或装修费不超过2,000元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一次性装修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五年内摊销。具体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城市合作银行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制,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1日 国税发[1998]2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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