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46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27号 2018-03-15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贵局主办的《以创新设计驱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提案第20180467号,以下简称《提案》)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提案》提出的“给予企业‘退税、减税优惠’”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支持文化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上述政策的有效实施,切实降低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税负负担,提高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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