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88号 2000-10-9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局,结合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权限的规定》(附件一)和《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审批表》(附件二),请一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9日 附件1: 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为规范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需报送的材料 1、核销贷款呆账损失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过程、贷款形成呆账的原因、贷款损失额及应收未收利息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清收措施及应汲取的教训。 2、《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审批表》。 3、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 4、会计部门出具的挂账利息证明。 5、担保方无代偿能力的相关材料。 6、财产变价收入证明或受偿凭证。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另附的证明材料:(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债权申报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借款人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附法院出具的证明;(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需附公安部门或消防部门或气象部门及保险部门出具的灾情损失或意外事故证明及保险赔偿情况证明;(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需附法院出具的以物抵贷的法律文件,贷款人未经法院裁决而处置抵(质)押物的,需附抵(质)押物清单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需附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有关裁定书及能证明确实无法清偿的其它相关材料;(6)对不附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需附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7)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需附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及其它相关材料;(8)其它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需附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的申报材料需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必需是原件,待批准后,原件由城市商业银行永久性保存,不得损毁或丢失。 三、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贷款,每笔单项贷款呆账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区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2:天津市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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