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赣地税发[1994]024号 1994-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点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一点条款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根据国办发[1993]87号规定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现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明确如下: 1、[条款废止]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指: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的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指: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末税矿产品的单位。 对于以上税法、条例具体明确为扣缴义务人的,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继续适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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