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8]311号 1998-12-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你会关于纳税人向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的公益性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你会是1998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97年经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因此,纳税人向你会捐赠的公益性捐款,持合法票据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规定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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