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8]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8]311号       1998-12-30


广西老年基金会:

  你会关于纳税人向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的公益性支出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你会是1998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97年经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因此,纳税人向你会捐赠的公益性捐款,持合法票据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规定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