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2002]48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2
摘要:根据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有关规定,非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分管的纳税人,如北京市国税局所辖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所辖的部队军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本市不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2]483号               2002-10-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

  制定《暂行办法》主要依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等有关文件。因此,要求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提供建立档案的资料并实行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是有法可依的。

  二、关于重点纳税人标准

  《暂行办法》所称重点纳税人主要分三大类:一是年收入(包括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个人,初始建档时原则上以2001年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为准,但2002年10月末前收入已达到10万元的也应建档,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二是凡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体工商户等),不论其收入水平如何一律视为重点纳税人;三是《暂行办法》第二条二至五项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其中第二项“两处以上”含两处,第五项内容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结合国税发[2002]115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十二类高收入个人确定。

  三、关于《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有关规定,非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分管的纳税人,如北京市国税局所辖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所辖的部队军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在本市不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适用本办法。

  四、关于档案和申报信息的利用

  各基层局要配备专人负责信息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并向稽查部门提供情况,每半年向市局报送一次专题分析报告。

  五、关于《暂行办法》中所称“工作单位”的界定

  工作单位原则上指个人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签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或协议,包括劳动协议、就业协议、聘用合同等。纳税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主要以劳动合同作为判断依据,如劳动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

  六、关于外籍个人的管理

  已经作为自行申报管理的外籍个人,也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关于重点纳税人的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重点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调整,需要增加的可随时增加,但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纳税人不得调整。

  八、关于《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填报方式

  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填报事项,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www.tax861.gov.cn/),自行办理《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填报;二是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三是填好有关表格,携带有关资料、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帮助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至五项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重点纳税人,填报完毕后“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会自动分配给每个重点纳税人一套密码,并提示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引导和培训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采取网上方式办理,如采取其他方式税务机关要承担录入工作,各区、县局要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在人员、设备方面要予以保障。

  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具体步骤:

  (一)登录http://www.tax861.gov.cn/;

  (二)选择计算机屏幕左侧“网上申报”栏点击;

  (三)选择“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点击;

  (四)选择“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填报(单位)”或“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填报(个人)”栏,按计算机提示填报《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

  九、关于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保存和修改

  《暂行办法》中要求保存《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主要是因为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在网上办理基础信息填报手续后,计算机会自动分配一个登录号和密码给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以备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因此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应注意保存《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登录号和密码。

  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由个人、单位登录http://www.tax861.gov.cn/自行修改有关信息。具体步骤:

  (一)登录http://www.tax861.gov.cn/;

  (二)选择计算机屏幕左侧“网上申报”栏点击;

  (三)选择“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点击;

  (四)选择“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修改(单位)”或“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修给(个人)”栏,按计算机提示修改《重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

  十、关于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须自行申报纳税的重点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自己的收入及纳税情况,填报《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步骤:

  (一)登录http://www.tax861.gov.cn/;

  (二)选择计算机屏幕左侧“网上申报”栏点击;

  (三)选择“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点击;

  (四)选择“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栏点击,按计算机提示填报各项收入及纳税情况。

  十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

  代扣代缴单位通过目前的征管系统只能进行汇总申报,不能反映每个纳税人的明细情况。税务机关为了掌握重点纳税人个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除要求代扣代缴单位进行汇总申报外,还要求其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将每个重点纳税人的明细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

  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的具体步骤:

  (一)登录http://www.tax861.gov.cn/;

  (二)选择计算机屏幕左侧“网上申报”栏点击;

  (三)选择“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点击;

  (四)选择“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栏点击,按计算机提示填报各项收入及纳税情况。

  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将逐步实现汇总申报和明细申报的合一。

  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可暂不进行书面申报。正常的扣缴税款报告仍按征管处要求进行。

  十二、关于申报期限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在网上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原则上按月进行,但是已经确定按季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可继续按季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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