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520号 1995-05-1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六、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国税发[199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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