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6]51号 2006-3-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无统一开票软件前,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商)品信息维护、票种限额控制设置、发票登记、发票开具(含作废、红字)、查询统计、发票打印、数据传输等功能模块,并保证发票电子数据可靠存储5年以上。 三、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开票软件程序及说明材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使用。 四、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需要申请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B级以上。 五、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于开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六、各基层国税局应对已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对改正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撤销其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资格。 附件: 1.国税函[2005]1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2.国税函[200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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