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2]53号 2002-03-14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但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被转发的文件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因转发文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免、抵、退”税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在税政管理部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岗位(以下简称主管退税部门),并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等情况,明确管理岗位人员及其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本地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主管退税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登记及核算管理; (二)负责对本地区生产企业免、抵税申报资料的审核确认; (三)负责对本地区生产企业报送的全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包括信息预审和申报资料的审核)、报送; (四)负责免、抵、退税相关统计资料的报送; (五)负责本地区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管理。 三、市局将根据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下发我市免、抵、退税操作管理办法。在此之前,各单位应按照市局2002年1月31日召开的全市“免、抵、退”税专题工作会议上确定的管理程序,认真做好当前“免、抵、退”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免、抵、退”税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生产企业于每月的10日前,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于每月的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备案申报。申报所属期内无出口的,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生产企业于每月的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包括预审申报)。申报期内无配齐的退(免)税单证的,办理零申报手续。 (四)主管退税部门于每月的月底前,将审核确认的免、抵税备案申报资料(包括零申报资料)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报送市局进出口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零申报资料不报送进出口处。 (五)进出口处在接到主管退税部门报送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后20日内,对全部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退(免)税指标情况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六)各区县局根据审批的“免、抵”税调库额,在《审批通知单》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转发<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预[1998]297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渝国税函[1998]20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及相应的税收会计处理,并将调库结果及时反馈进出口处。 四、对2001年已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对其2002年1月1日以后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手续。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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