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划分电力产品和非电力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84号 1994-06-04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和经营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采取按各电厂上年度电力产品和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各自占电厂总成本的比例来进行划分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 各电厂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年度各电厂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实际成本÷上年度各电厂总成本) 公式中“当期进项税额”应为剔除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后的余额,第十条第(二)款中用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第(三)款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可并在非电力产品的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中一并计算剔除。 二、对电力产品和非电力产品的进项税额采取以上按成本比例分摊的办法,到年终不再按当年实际成本进行清算,但应计算当年实际成本的分摊比例,作为次年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即1994年度用1993年度的成本比例,1995年度用1994年度的成本比例,依此类推。 三、中国华东电力集团集团公司在结算交纳电力产品增值税时,应将各电厂各自计算出的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在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剔除。 四、电力产品其他征税事项,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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