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征[1995]59号 1995-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函[2002]1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各市相应设立分公司)统一设计了安装bp机、称动电话机收款收据。省地方税务局现就印制上述两种票据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为了防止社会上各类收款收据对普通发票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收款收据票头均应为“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凭证;第四联以后的联次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各市分公司要求印制上述两种专用发票时,各市要按本文规定进行规范。 2、上述两种专用发票为微机普通发票,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不套印黄色底纹,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3、印制微机普通发票,一律到省地税局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暂定大连印刷三厂)印制,印制程序按照省地税局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票样二种(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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