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征[1995]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10
摘要:为了防止社会上各类收款收据对普通发票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收款收据票头均应为“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征[1995]59号         1995-04-1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目前,“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各市相应设立分公司)统一设计了安装bp机、称动电话机收款收据。省地方税务局现就印制上述两种票据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为了防止社会上各类收款收据对普通发票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收款收据票头均应为“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凭证;第四联以后的联次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各市分公司要求印制上述两种专用发票时,各市要按本文规定进行规范。

  2、上述两种专用发票为微机普通发票,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不套印黄色底纹,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3、印制微机普通发票,一律到省地税局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暂定大连印刷三厂)印制,印制程序按照省地税局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辽宁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票样二种(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