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113号 1995-06-1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国税函发〔1995〕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和第(三)点“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第(四)点“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及第四条第(四)点“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上述企业,凡属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二、《通知》第三条第(二)点“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税征收管理和预算级次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而定。若属规范化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及缴库问题,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财预〔1994〕1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若集资电厂不属规范化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业(如,一方投资仅属资金借贷形式等),则应按有关规定确定该企业的征收机关和税款入库级次。 三、凡地方电力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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