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废止烟叶特产税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粤财农[2006]176号 2006-7-1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2003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试行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财农[2003]235号),通知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不征农业特产税,烟叶仍暂按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在收购环节向收购商征收农业特产税(以下简称烟叶特产税)。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459号规定:“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因此,我省征收烟叶特产税的规定执行到2006年2月17日止。现就废止烟叶特产税的有关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烟叶特产税征管历史资料和征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整理保存以及征收票证缴销问题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2005年我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后,为做好免征农业税后的各项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05]151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账簿票证和征管资料清理归档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05]1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05]275号)。因此,废止烟叶特产税后,有关烟叶特产税征管历史资料和征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整理保存以及征收票证缴销工作,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应收未收烟叶特产税的清理问题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废止之前,纳税人应缴未缴烟叶特产税尾欠,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登记,单独编制欠税清册,并按照原政策规定尽快组织清收入库。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于8月15日前,将截止今年2月17日应收未收的烟叶特产税清收入库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 三、关于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烟叶税征收工作问题 国务院烟叶税条例公布实施后,为了便于地方税务部门尽快了解掌握烟叶税税源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烟叶特产税的税源情况,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烟叶税的征收工作,确保税收不流失,确保我省烟叶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广东省财政厅 2006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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