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391号 2006-08-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目前我省国税系统正在组织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为确保上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决定暂不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各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有关处室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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