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5]21号 2005-08-2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期限的确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按月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按季或半年在定额核定时申报; (三)当月实际经营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在次月一至十日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内容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计税表》规定内容如实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如实申报定额核定期内各月实际经营额、主要经营成本费用支出数额。各征收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内容。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未达起征点户,在定额核定期内,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各征收单位要按照程序在下期定额核定时调整其定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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