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6]272号 2006-9-2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规定,累计为我省境内的516户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8亿元,把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对“两税”的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向省局报送的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资料,应出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书面减免税请示,请示上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类材料应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上应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亲笔签名或加盖调查人个人印鉴。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中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类资料、产权类资料、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开展情况,用于确认企业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及非生产经营收入。以上资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明细帐页等。 四、税务机关应确认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求企业在资料上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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