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70号 1994-12-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文中“第二条第1、2两款所列示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的办法”的规定,本市暂按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执行,不分季预缴。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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