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9]63号 2009-1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见附件)。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表
2009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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