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地税政[2009]63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1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有关规定。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9]63号       2009-12-15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见附件)。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预缴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 2
2.制造业 4
其中:铜材、电机、毛纺、绢纺、丝绸 2
3.批发和零售业 2
4.交通运输业 10
5.建筑业 4
6.饮食业 6
7.娱乐业 6
8.房地产业 10
9.其他行业 6
其中: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15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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