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税函〔2022〕32号 2022-7-5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2022年上半年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2022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二手房交易形成的涉税争议中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 二、在试行过程中,为确保行政相对人知晓新的争议解决途径,各县(市、区)税务局在处理相关涉税争议过程中,应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通过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解决矛盾纠纷。 三、各县(市、区)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制科)。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2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案件,结合宁德市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前,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征纳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依据等听取陈述、申辩,并依法说明理由、妥善处理的过程性行为。 第三条 宁德市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公平、合理化解争议。 (二)自愿参与原则。涉税争议前置处理,以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为前提,税务机关应当告知但不得强制行政相对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 (三)阶段性救济原则。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是在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前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过程性行为。经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 (一)对主管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有异议的。 (二)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稽查局处理的案件和依法可以提起听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可以申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范围。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请求、争议事实、申请理由和时间,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后,应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对依法可以提起听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受理范围,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申请受理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受理涉税争议前置处理事项后,根据涉税争议的内容,确定承办业务部门办理,承办业务部门应对涉税争议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法制部门。法制部门牵头组织行政争议涉及的相关部门召开涉税争议协调处理会,法制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法制部门领导和分管承办业务部门领导应当参加。会上首先由法制部门汇报涉税争议基本情况,承办业务部门汇报初步意见,相关业务部门讨论研究,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的,直接形成最终意见。会上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单位负责人重新召开涉税争议协调处理会,拟定最终意见。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请示或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听取陈述申辩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的,依法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适用不当的或程序违法的,依法予以纠正;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要求积极履行职责; (四)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后,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结果,税务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处理。 税务机关终止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督促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税收争议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税务机关。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申请表.doc 2.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受理通知书.doc 3.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doc 4.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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