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5]34号 1995-04-1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规定,冀外经贸计财[1995]9号文《河北省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款改按本规定执行。 具体弥补亏损手续,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二发[1994]19号文的规定办理。 附件:财税字[1995]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1995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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