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3]5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0
摘要: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对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工作,认定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比照《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57号            2003-05-20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对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工作,认定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比照《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局最近将专门研究制定铂金及其制品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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