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5]2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2
摘要: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社会各界或第三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5]29号       2005-11-0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5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重要的法定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意识,准确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的内涵,正确认识服务与执法、管理的辨证统一关系,克服重执法、轻服务的片面思想与做法,确保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要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不断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切实做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

  三、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服务培训,不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重点提高纳税服务人员对纳税服务本质的认识及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能力。同时,纳税服务人员也要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

  四、 完善考核,加强监督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通过各种形式的奖惩措施,加大对纳税服务人员的考核。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社会各界或第三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