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5]15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24
摘要:对符合纳税条件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11月30日之前持相关证件和手续,到所在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基层局可以给予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及方法向所在地地税机构询问);对逾期办理或逾期不办,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5]157号       2005-10-24


市地税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应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营利性医疗收费专用发票。

  二、对符合纳税条件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11月30日之前持相关证件和手续,到所在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基层局可以给予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及方法向所在地地税机构询问);对逾期办理或逾期不办,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上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对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有关税收具体征收管理政策,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