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35号 2022-10-1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1〕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要求,落细各项残疾人就业推进举措,着力稳定残疾人就业总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推动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更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团结带领全省残疾人不断向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二、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持续加大就业帮扶和职业培训力度,通过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十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到2024年底,全省培训城乡残疾人达到5万人次以上,新增城乡残疾人就业达到3万人左右,基本完成《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主要任务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认真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推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到“十四五”末,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率先达到规定比例。县、乡两级要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含)以上残联机关干部中残疾人比例要达到15%以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制度,准确掌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县、乡两级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类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聘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各类企业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责任。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供给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残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联、企联及行业协会商会、就业服务中介组织等加强合作,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动员组织民营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就业。对新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进一步落实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用人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持续发展。3年内,力争全省各类企业新安排残疾人就业3000人以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省企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推广中国盲人协会“心光绽放”、聋人协会 “天籁之家”、肢残人协会“美丽工坊”、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蜗牛之翼”、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手拉手社区康复就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乐业”残疾人网络就业等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项目。建立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狮子联会吉林代表处等助残组织帮扶残疾人就业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以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专项活动,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扶持2000名以上残疾人,帮助一批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项目,积极培育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全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稳定在100个以上。(省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网络创业专项行动。鼓励残疾人参与新电商经济,促进残疾人依托互联网实现就业创业。引导支持电商平台融入残疾人网络创业工作,按规定优先扶持网络创业的残疾人。持续打造“吉兴”残疾人网络创业品牌,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普遍培育建立残疾人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数量达到70个以上。广泛开展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培训和实训,组织开展残疾人网络创业创新大赛、残疾人网络直播带货实战赛等,培育打造200名残疾人网创“红人”。探索实施“声音创业”项目,拓展视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渠道。支持残疾人新就业从业者参与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推动残疾人通过网络创业和其他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增收。(省残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制定吉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办法,帮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等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动员街道、社区、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力量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场地、志愿服务、劳动项目等支持。结合开展“阳光家园”计划、创建“残疾人之家”等,推动残疾人托养、康复等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到2024年,各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力争达到80个。落实好残疾人灵活就业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低保渐退政策,多种方式帮助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有就业意愿但无法实现市场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兜底安置,全省城镇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稳定在4000人左右。各地设立的乡村保洁员、乡村快递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支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技工培训、家政培训等,鼓励残疾人从事家政、餐饮、快递、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工作。实施吉林省农村残疾人“智志双扶”工程,3年内为1.5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为3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提供扶持。依托各地农村特色产业龙头企业、返乡创业基地、家庭农场等,培育或建立100个以上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能力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继续发展以促进农村残疾妇女就业为主的手工制作等就业创业项目,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教育部门与残联组织间在校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我省户籍残疾人大学生相关数据信息。完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档案,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组织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各种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的重点对象。落实好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每年扶持400名左右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建立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实习制度,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加强全省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标准化建设,有序推动盲人医疗按摩发展,提升盲人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组织实施省级盲人按摩示范机构扶持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强、服务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较多的盲人按摩机构。鼓励各地对创业启动、扩大规模、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导致经营遇到困难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适当扶持,全省盲人按摩机构稳定在300家以上。发挥各级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组织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等工作,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诊所,积极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创业。持续打造“吉林妙手”盲人按摩品牌。(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一次全面的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工作衔接机制,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选派人员参加全国性交流活动。面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培养培训一批专兼结合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扶持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探索将残疾人就业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东北亚博览会、长春农博会、长春文博会等,为残疾人提供交流和就业创业产品展示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贸促会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认真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项目,帮助5万人次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得到相应的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创新或专项技能培训。以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精准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和鼓励残疾人参与非遗培训等特色培训项目,培养残疾人非遗传承人。培养一批残疾人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残疾人技能工作室。举办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和残疾人展能节等活动。支持长春大学特教学院、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继续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发放扶残助学金,每年资助2000人以上。(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将残疾人就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政府年度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指标。各项行动责任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要依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级残联要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落实和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资金保障。各地要深入落实《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给予补贴。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信息保障。依托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实现残疾人就业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推进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应用。建立全省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省残联、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舆论保障。以开展2022年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为契机,广泛深入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确的文字、图案、视频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渠道讲解残疾人就业政策,告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社会责任,宣传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潜力,帮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清楚明确地了解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有关表彰评选范围,并加大宣传力度。(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企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监督落实。2023年下半年,省政府残工委委托第三方开展全省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工委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各市(州)政府残工委每年年底前要向省政府残工委报送本地行动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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