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502刑初957号 乔某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时凯受他人指使,联系开票和受票双方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时凯犯虚开发票罪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1502刑初957号

  发文日期:2022-03-25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1502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凯,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嘉祥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1月20日被聊城市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被聊城市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莉,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1〕Z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凯及其辩护人杨眉、高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凯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用,利用微信联系虚开发票资金回流事宜,从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利民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共向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额合计共计49,303,102.00元、税额合计共计4,613,660.97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已抵扣税额合计共计4,613,660.97元。给国家造成4,613,660.97元的税额损失。

  2、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凯于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用,利用微信联系虚开发票资金回流事宜,从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利民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共向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山东耀赢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发票)2195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计240,007,849.70元,税额合计共计20,978,075.12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丁书真、任亚平、张文君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赵云、范洪亮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乔某凯的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范洪亮等人存储盘和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和证据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凯的行为已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凯对2020年4月至同年10月之间参与的犯罪认罪认罚。考虑其为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乔某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其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实,指控的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凯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乔某凯虽涉嫌虚开发票,其系从犯;3.被告人乔某凯无前科,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乔某凯受他人指使,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双方提供开票信息、回款账户、开票金额、购销合同等,由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利民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共向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耀赢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发票)826份,开票金额合计82,498,838.60元、税额合计7,424,894.40元、价税合计89,923,73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相关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乔某凯抓获的情况。

  2、林晶与微信号wxid_edal9pj6cr0g22,备注名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林晶与其在微信上沟通虚开发票和回款的事实。

  3、赵云与微信号wxid_edal9pj6cr0g22,昵称嘉人,备注名J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6月20日,二人添加为好友,后在微信上沟通虚开发票的事实。

  4、丁书真与微信号wxid_edal9pj6cr0g22,昵称嘉人,备注微信名“济宁众鑫”的人微信聊天截图证实,二人2020年8月添加为好友,后丁书真与其在微信上沟通虚开发票等事实。

  5、任亚平与备注微信名“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二人于10月10日添加为好友,“嘉人”与其沟通虚开发票和回款的事实。

  6、林赢与“济宁众鑫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林赢与其在微信上沟通货款情况。

  7、范洪亮与备注微信名“济宁众鑫”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济宁众鑫”要求范洪亮将合同、销货清单盖章寄回的事实。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经依法搜查,在涉案人员范洪亮等人处依法扣押了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

  9、情况说明证实,聊城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民警接到嘉祥县已将被告人乔某凯抓获的通知后,随即前往进行押解,派出所移交的乔某凯随身携带的手机内没有发现使用过的信息。

  10、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等资料。

  12、嘉祥县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实,王才芝于2020年11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13、被告人乔某凯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4、2022年1月12日出具的办案说明和范洪亮记录的“进项发票工作表”证实,2018年7月22日至2019年4月22日,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利民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联系人被标注为“济宁众鑫”和“济宁众鑫乔”。

  (二)证人证言

  1、张文君证实,2020年6月她到耀赢公司担任出纳会计,主要负责收付款转账、转账凭证,8月份经林赢安排,开始担任总账会计,出纳工作交给了任亚平,在此之前总账会计是邢爱民。走账的流程是她按照赵云提供的账户、金额,打电话或发微信经林赢同意后,将应该转的金额从耀赢公司的公户转到耀赢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上,再从这些个人账户转到赵云提供的那些账户上,这样是因为虚假交易怕查出来资金回转的情况,这样转几次就不明显了,她用过自己的账户、李雪叶、孙倩倩的账户转过回款。赵云负责开发票。她负责的这段时间公司公户上没有真实交易的流水。这些虚假交易在T+软件中记录在林澳纺织的账套里,只要记账凭证里只有银行流水没有出库单或者入库单的都是虚假交易。她见过一份租赁合同,显示耀赢公司租赁林澳公司的地方,每周例会也是在林澳园区办公楼开。她手机微信里微信号wxid_edal9pj6cr0g22,昵称嘉人,备注名众鑫,电话18764******的人,是任亚平推送给她加上的,这个人姓乔,给张清林回款时,先给这个姓乔的人转一部分,让这个人用现金给张清林回款。这个姓乔的人还给耀赢公司虚开进项发票,2020年10月26日,这个姓乔的人给耀赢公司虚开了1100万的进项发票。

  2、任亚平证实,她从2020年5月1日到山东林澳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一直负责耀赢公司的事情,一开始做的保管,2020年8月份开始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出纳日记账等。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林赢,她平时按照林赢的安排干活,林赢签了字或者通过电话微信通知她就付款。赵云是公司的综合办公室主任。2020年6月底张文君到公司任出纳,会计是邢爱民,8月份张文君任会计。2020年10月10日,林赢说以后税务帐交给张文娟管理,让赵云把一个微信名叫“嘉人”、微信号wxid_edal9pj6cr0g22的微信推给她,并说以后耀赢公司公户上公对公收到的钱,只要林赢通知她走账的,扣点后让她直接和这个“嘉人”联系看他当天能给走账客户回多少钱,把钱给“嘉人”就算是买他的棉花了。只要有走账客户的钱到账,林赢会通过微信或者电话给她核实走账客户的钱有没有转到耀赢公司公户上,走账客户也会通知她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她接收回款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具体钱数,确认到账后,她就和“嘉人”联系询问能收多少钱、钱转到哪个账户,并把走账客户发送给她的接收回款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具体钱数转发给“嘉人”。林赢就会给她说扣几个点,剩下的钱让她通过耀赢公司的公户转给济宁市利民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济宁市众鑫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户上,让他们再给那些客户回款。扣点数都是林赢告诉她的,同一个客户再走帐就按上一次的扣点数执行。“嘉人”收到转过去的钱后取出来,再通过现金的方式给客户转走。如果“嘉人”当天的收款额度不够,可以选择第二天再通过这种方式回款,如果走账客户必须要当天回款,林赢会安排她用林俊新、孙倩倩、张文娟、李乃慧的个人银行账户给对方转走。她平时用T+软件记录走账获取的利益。

  3、马春霞证实,她负责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账目,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林志国。这些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收到很多公司大量资金,之后转账到林澳公司赵云的银行卡,再从赵云的账户转回对方账户,他们把这种流转资金的行为称作走账或过户。走账都是林志国指挥,范洪亮开具国盛公司、国安公司、育嘉公司的发票,会计用赵云、刘娜、景子辉、孙倩倩、林志强等人的个人账户向转账公司回款。走账的数额在她记录在T+等财务软件里的账目里看出,真实交易的都有出库单、入库单,没有真实交易的就是资金空转用于走账虚开增值税专有发票的。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的主管会计是她、现金会计兼出纳是丁书真、负责开发票的会计是范洪亮。

  4、马乐春证实,2019年5月份至2020年8月份,她在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后来在马春霞的指示下,把业务教会了丁书真后离职。她刚到公司时会计张蕊教给她业务,2019年6月底张蕊离职,并给了她一些客户微信,并说客户会主动联系她,如果不明白可以问张蕊或林赢。张蕊教她等客户把钱转到公司公户后,她再把钱从公司公户转到公司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照客户提出的账户和金额把钱转走。张蕊离职后,客户会问她当天能收多少钱、打到哪个账户,她根据各个公户可以转款的额度告诉对方往哪个公户上转,客户根据她提供的账户转款,转款完成后会通过微信向她确认,同时会发送给她回款账户和金额,她再按照电脑原来留存的扣点比例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把剩余的钱按照对方提供的账户信息和金额转走。有时客户会要求改变扣点数,并称已和林赢说好了,她通过电话或微信和林赢确认后,再进行回款。回款后她将网银的收付款单据打印出来,在上面备注“还某某公司”后交给马春霞。联系回款的有一个微信名叫济宁众鑫的,这个人曾打电话要求付货款,她打电话请示林赢,林赢说付款,付完以后再让这个人给客户付款,并让她问这个人付多少。从此以后只要客户联系公司钱一到账,她就向微信名济宁众鑫这个人询问付多少,每次都是这个人说付多少她就转过去多少,给这个人转完钱以后,她再把客户发来的账户转给这个人,由这个人进行部分付款,付完后这个人会把付款的银行凭条发回来,她再把凭条发给客户,通过微信名叫济宁众鑫回款给客户的大部分是回给洪荣耀的款,都是用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和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的公户直接转到济宁众鑫或济宁利民两个公司的公户上。电脑里留存的扣点比例是个表格文件,里面记载了客户公司的名称、扣点比例和联系人。国安公司的表格是张蕊留给她的,育嘉公司的表格是杨秀梅留给她的,她离职时连同电脑交给了丁书真。

  5、丁书真证实,2020年7月1日她到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出纳,听从马春霞安排工作,负责公司的入账和出账,刚来上班时跟着上一任出纳马乐春学习,马乐春告诉他如何走账并说有不明白的可以问赵云,还把张清林、洪荣耀等客户的微信推给了她,8月20日马乐春离职,她接替了马乐春的工作。回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赵云给了她一个手机,让她用这个手机里的一个telegram软件和洪荣耀单独联系,洪荣耀每天上午会联系她询问当天给国安的哪个公户转钱,她告诉洪荣耀账户后洪荣耀就会把钱汇过来,并在那个手机软件中跟她说每个公司的汇款金额,汇款到账后,她再在微信上和微信号wxid_edal9pj6cr0g22、微信名济宁众鑫的人问给济宁众鑫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和济宁利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哪个账户转钱,可以转多少,然后按这个人的要求转过去,由这两个公司再给转给洪荣耀。转完剩下的钱她转到冠县国安纺织品有限公司日常使用的个人账户上,用这些个人账户再按洪荣耀编辑好的个人卡号和金额转账。第二种是客户通过公户将资金转到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的公户,她再把钱转到刘娜、林志强的个人账户,然后按照扣款比例扣除一部分后,把剩下的钱转到客户所要求的个人账户上。每个公司的扣款比例都不一样,大约都是5、6个点,是马乐春告诉她按电脑表格里的扣款比例扣除的。她把每天公司进出账目明细、账户余额编辑好信息后发给马春霞、林赢、林志国。收付款的记录她在电脑上都有记录,真实交易她会做备注,虚假交易不做任何备注。

  6、刘汉光证实,他是王才芝的儿子,其母亲于2020年11月1日去世。她母亲生前和乔某凯一起在外买卖棉花,乔某凯给她打工。

  (三)同案犯供述

  1、范洪亮供述,他在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负责销项发票打印等业务,此外还负责聊城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的销项发票打印,他还打过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的发票,这些公司都是一个集团的。耀赢公司就是林澳公司,是赵云负责打发票。2020年5月以前是林志国、冯金玲指挥他开票,2020年5月份,林赢开始介入指挥他,林志国和林赢交代以后教教赵云,让赵云联系客户,再由赵云安排他怎么开票。林志国实际控制的公司进项发票都是林志国、冯金玲、林赢联系的,并让他记录进项发票,进项发票的记录表格文件里记录着开票公司的名称、金额、发票份数和联系人,并对发票性质进行了区分,有专用发票和普票。

  2、赵云供述,2020年2月份他到山东林澳纺织有限公司任职,现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林赢是公司经理,会计是张文君,现金出纳是任亚平。2020年6月底,林志国跟他说让他和范洪亮联系,负责开发票的事。他微信里备注名为J乔的人是济宁众鑫的企业联系人,他们从这个人那里买进项发票。

  (四)被告人乔某凯供述,2020年4月份,他岳母介绍他到王才芝那里跑腿挣钱,王才芝是从事棉花生意的,主要从当地的众鑫等棉花厂收棉花。王才芝给他一个手机,手机号是1876477****,手机上的微信是通过这个手机号注册的,微信昵称嘉人,微信号是wxid_edal9pj6cr0g22。王才芝安排他用这个手机和微信联系冠县国安、育嘉公司的人,主要工作就是冠县公司会计把钱打到济宁利民、众鑫公司的公户后,给他发个打款截图,并同时说清需要回款的账户和金额,他做好记录并把需要回款的账户和金额写成一个单子。王才芝安排人过来拿单子或者由他送过去。王才芝再安排乔振月、乔时习、李欢等人根据单子上的信息到银行办理现金存款或者转存手续。王才芝安排他这些事情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账。走账是没有真实业务的,只是从济宁利民、众鑫公司向冠县公司虚开发票。平时走账不用扣款,到了月底,王才芝告诉他当月发票的数额,让他按发票价税合计数额的1%计算要票点钱。他就按这个比例算好后写到纸上发给冠县的赵会计,赵会计他们核对好后,在月底走账的时候就把这个1%的票点钱扣出来。王才芝开始安排他的时候就跟他说过这是虚开发票,让他负责核对收款和走账。他虚开发票没有得到好处,只领了工资。他开始是和冠县公司的一名赵姓男会计联系,赵会计又让他和一名林姓女会计、马姓女会计、丁姓女会计联系,后来有事情需要请示领导,给了他一个冯总的微信,冯总让他和林总联系,林总又安排他具体事情与赵会计联系。

  (五)鉴定意见

  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聊恒大会专审字(2021)第22-6号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证实,济宁市众鑫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利民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向冠县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发票)826份,开票金额合计82,498,838.60元、税额合计7,424,894.40元、价税合计89,923,733.00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发票)在内部账套中未查找到购进业务的金额(价税合计)89,923,733.00元、税额合计7,424,894.40元。

  2、德州市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字[2020]4553号鉴定书证实,使用微信号wxid_edal9pj6cr0g22与赵云在微信上联系的人就是被告人乔某凯。

  (六)检查笔录

  聊城市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对涉案人员使用的电脑硬盘、手机等物品中的内容进行了电子数据检查并提取相关电子数据的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乔某凯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范洪亮制作的“进项发票工作表”记载的联系人“济宁众鑫”和“济宁众鑫乔”是被告人乔某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乔某凯于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故公诉机关指控乔某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部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凯受他人指使,联系开票和受票双方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凯犯虚开发票罪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乔某凯受他人指使,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适应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凯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曲立明

人民陪审员 张可可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浩然

书记员 魏翌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