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2刑初1866号 杨某年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JY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被告人杨某年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让他人给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单位犯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2刑初1866号

  发文日期:2021-11-3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2刑初18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JY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Y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4981室,法定代表人:徐某芳。

  诉讼代表人:徐某芳,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系JY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人:杨某年,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XX,初中文化,系JY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景卫,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JY公司、被告人杨某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JY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某芳、被告人杨某年及其辩护人景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年在经营被告单位JY公司期间,明知与灵川县A有限公司、灵川县B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JY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09万余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并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年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JY公司全额补缴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JY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年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单位JY公司营业执照,涉案货物运单、送货单、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完税单说明及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检察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JY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被告人杨某年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让他人给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单位犯罪。被告单位JY公司、被告人杨某年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JY公司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对被告单位JY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年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JY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年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JY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年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钱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立

书记员 邵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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