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坐落在桓仁县,主要从事水力发电,有两个电站,均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同在一个县城,一个装机容量5万千瓦时,一个10万千瓦时,年销售额都超过七千万元。税务局从2006年要求这两个电站都按17%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为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因此,贵公司不满足小型水国发电企业的条件,应该按17%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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