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三、《基准》中所称“首次违反”的计算期间,除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均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四、《基准》中所称“15日”均指自然日,自责令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主要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司法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到税收领域,随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统一区域执法标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我们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此次修订,新增了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违法行为共有53项,比修订前的43项多10项,多出的10项包括新纳入的4项以及对原基准中有关违法行为拆分细化后增加的6项;此次修订,共对3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日常税收征管中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并未包含上位法中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基准》本身不能单独作为执法依据,需要和上位法配合使用。对于纳入《基准》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上位法调整后不进行处罚,则不能按照《基准》进行处罚;对于未纳入《基准》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何种幅度的处罚。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基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