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135号 2002-11-25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外,对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歇业登记和验证换证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发放的证件及其管理,应视同其他个体工商户。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简化办税程序,方便其申报纳税,尽可能地降低纳税成本。 附件:国税发[2002]137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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