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企[2004]98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3-20
摘要:企业破产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该破产企业适用的国家破产政策执行,不得擅自超出政策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4〕98号      2004-03-20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企业破产资金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和企业破产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2004年3月20日

  附件:

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破产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和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破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破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拨付的用于支付企业破产费用的专项补助资金、破产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在银行存储期间形成的利息。

  第三条 企业破产资金使用原则:

  1.保证稳定,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的原则;2.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的原则;

  3.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

  4.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破产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该破产企业适用的国家破产政策执行,不得擅自超出政策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

  第五条 企业破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启动并正式公告后,破产企业所在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拨付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提交的申请报告需附以下材料:1.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市财政局、破产清算组、社保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破产资金专户的账号及开户行出具保证及时足额付款的承诺函;

  3.市财政局、破产清算组、社保管理机构破产资金财务管理部门的设置情况。

  第七条 破产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支付、独立核算。市财政局、破产清算组、社保管理机构要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破产资金专户。资产变现资金要直接缴入市财政局破产资金专户,不得坐支。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依据企业破产实施工作方案,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认真核实测算、努力降低破产成本的基础上,编制破产资金使用分配计划及拨款计划。

  第九条 支付破产资金时,由破产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破产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破产资金实行审批拨款制度。市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破产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严格按照确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拨款。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对破产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查。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市财政局要及时掌握破产资金的动态、流向,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破产资金使用单位在实际支付有关破产费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及市财政局指派的专人联签后支付。

  第十三条 破产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破产资金使用单位均要按费用项目设置基础明细账,编制月度会计报表,按费用项目反映破产资金来源、使用及结存情况,定期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定期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要及时对全部破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破产资金决算报表及使用情况专题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破产资金。市财政局要指定专人参与破产资金使用单位的破产资金管理工作,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虚报冒领、挪用破产资金的,要追究有关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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