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4
摘要:2009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上 篇:   1. QFII取得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7. 纺织工业振兴规划发布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纺织工业和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会议认为,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振兴纺织工业,必须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优化布局为重点,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加强对就业和惠农的支撑地位,推进我国纺织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一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积极扩大国内消费,开发新产品,开拓农村市场,促进产业用纺织品的应用。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二要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品牌建设。在新增中央投资中设立专项,重点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技术进步,推进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提高纺织装备自主化水平,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三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完善准入条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给予优惠支持。四要优化区域布局。东部沿海地区要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和引导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建设新疆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五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对基本面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减轻纺织企业负担。中央、地方和企业都要加大棉花和厂丝收购力度。会议指出,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战略性产业,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技术资金密集,是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必须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规模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基础配套件和基础工艺水平;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一要依托高效清洁发电、特高压输变电、煤矿与金属矿采掘、天然气管道输送和液化储运、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重点工程,有针对性地实现重点产品国内制造。二要结合钢铁、汽车、纺织等大产业的重点项目,推进装备自主化。三要提升大型铸锻件、基础部件、加工辅具、特种原材料等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四要推进结构调整,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系统集成、国际贸易和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会议要求,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增加出口信贷额度,支持装备产品出口;鼓励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部分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强企业管理和职工培训,改进生产组织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鼓励科研院所走进企业,支持企业培养壮大研发队伍。

  8. 安徽地税明确8类来源于中国的境外所得税征缴细则

  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省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皖地税函[2008]669号),规范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避税。《试行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三类机构和人员: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二是有外派人员到境外工作的中国居民企业或其他单位;三是组织以及被外派到境外工作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纳税人。上述机构和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是指:(一)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外的动产所得;(五)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六)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七)由中国境外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的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八)财政、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9.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可免"两税"

  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10. 广西地税为返乡农民工送"大礼" 支持其创业和就业

  就在全国人民欢度新春佳节之际,广西地税局也为当地返乡农民工送上了一份税收“大礼”: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就业给予七项税收优惠扶持。广西区地税局在《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精神,广西地税局特推出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返乡农民工(指初次创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居民,下同)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种植物、代养动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五、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七、返乡农民工办理税务事项享受优先待遇,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要开通绿色通道,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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