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4
摘要:2009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上 篇:   1. QFII取得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6. 大连:企业使用违规发票限期不改将追回已扣税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发文规定,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纳税人,经核实成本、费用等确已真实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将要求其限期换取符合规定的票据。如不执行,将会追回以票据抵扣的所得税,并补缴当期应缴税款。大连市地税局是在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行为所得税处理原则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上述事项的。根据《通知》内容,对试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发票的,经核实纳税人该项成本、费用等确已真实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15日内)换取符合规定的票据。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并在“票据接受方申请换票原因”栏注明换取原因,并按要求填写从事具体业务单位或个人、合同有无(有合同须复印)、资金结算方式和金额、销售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等详细情况,转给票据开具方纳税人。票据开具方纳税人接到《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后,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在新票据上注明所替换的原发票代码、号码及时间;在“票据开具方换票情况说明”栏注明原因,并按要求填写原发票来源情况以及新发票明细内容。然后分别报主管国、地税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后,应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核,确属真实业务的,在“票据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无主管业务税务机关填写“无主管业务”),同时建立相应台账。票据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换取的票据、《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内容,允许该笔业务税前扣除,并将《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作为证据材料归档。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换回真实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不予税前扣除,可将有问题发票在税前已扣除的金额作为查获额,计算补缴当年的所得税,或者依法核减当年亏损。同时对少缴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加收滞纳金。《通知》同时明确,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规定标准执行。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12%;建筑业15%;房地产业20%;饮食服务业15%;娱乐业25%;农林牧渔10%;其他行业15%。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税换算出的应税所得率高于上述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不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

  7. 税收征管法和船舶吨税条例纳入今年财政立法重点

  财政部网站近日公布《财政部条法司2009年工作要点》。明确2009年财政立法要紧密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以及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各项要求,大力推进财政立法工作。其中,配合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等单行税法,以及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起草和修订被纳入工作要点。财政部条法司表示,2009年,财政部将着力提高财政立法质量,保质保量地做好以下四项目财政立法工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共同做好预算法修改的相关工作,配合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等单行税法、资产评估法等立法项目起草、修订工作。按照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彩票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按照200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有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制定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赔偿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住房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等立法项目相关立法工作。

  8.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审批下放到省

  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完成。这次机构改革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结构调整来优化组织结构,促进机关职能向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转变,管理机制向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变,逐步建立既能体现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据悉,这次总局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司是:货物和劳务司是总局主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船购置税、进出口税收和文化事业建设等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纳税服务司是总局主管纳税服务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总局主管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综合职能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是总局主管大企业司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督察内审司是总局主管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这次改革还将所得税管理司更名为所得税司,地方税务司更名为财产与行为税司,计划统计司更名为收入规划核算司。改革后,总局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总局机关人员编制不变。另据了解,国家税务局系统省局、副省级市局机构改革将于2009年1月20日前结束,市局、县局机构改革于4月30日前结束。总局机构改革后,原由总局注税管理中心负责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批工作,总局决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办理。

  9. 青岛地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青岛市国税局自2009年开始,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函[2009]10号),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纳税期限。青岛地税在通知中明确,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仅为增值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既有增值税附征又有营业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暂不调整,仍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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