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4
摘要:2009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上 篇:   1. QFII取得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10. 西藏率先实施城建税改革 全区统一执行7%单一税率

  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西藏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改革政策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税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制改革是西藏地方税制建设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内外税制统一,公平税收负担和优化税制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使税收制度适应当前自治区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加大筹集城乡建设资金力度,促进城市及县域经济发展。这次城建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普遍征收,即将西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域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等涉外纳税群体;二是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公平税收负担,即西藏自治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按行政区域划分7%、5%的两档差别税率,而统一执行7%的单一税率。 据了解,国务院曾于1994年决定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和外贸等方面对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和灵活的政策措施,西藏可按照“体制衔接,框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进行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多年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深入实际,不断对西藏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使税收制度建设更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符合西藏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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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各市汽车类车购税征收管理权可下放县国税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49号)明确,批准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县国税局。批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马鞍山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安徽省局同意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2. 广东国税:排粉应比照粮食复制品按13%的税率纳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9]74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悉,排粉是广东地区的一种传统食品,为纯大米制作。

  3. 江苏地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办、筹资融资、技术创新、产权重组、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

  4. 三部门出台措施为企业减负 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局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通知》明确,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批准。

  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底截止执行细则发布

  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又公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工作规程》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6. 北京公布耕地占用税新标准 最高税额为每平米45元

  继四川、海南、黑龙江及江苏等省市相继发布耕地占用税细则后,北京市政府日前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10号),公布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暂行条例》明确,北京市各区县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7. 08年12万个税申报专项检查结束 自行申报情况较好

  2008年,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相比,无论是在申报人数,还是在申报的年所得额、已缴税额、应补税额上,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全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情况空前关注,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逐渐增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仍有一些纳税人没有依法进行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存在少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在全国部署开展了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医院、大专院校等部分行业。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从中选取部分单位进行了检查。目前,专项检查已基本结束。从整体上看,自行纳税申报情况较好,但少缴或未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也不容忽视。据部分省市对601户扣缴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统计,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有8399人,已申报的有7240人;没有申报的377人;没有足额缴纳税款的有2054人,少缴、未缴税款2000多万元。此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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