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4]069号 1994-10-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未按国税明电[1994]008号文要求如实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情况申报表》。并未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抵扣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 二、凡申请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实填报《动用一九九三年年末库存商品(货物)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季度审批表》,并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评税科、股审核后,予以抵扣。 三、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分企业建立台帐,逐户逐笔登记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及抵扣情况,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前,将申请抵扣的企业尸数,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数额(不舍已征税)、已征税额、已抵扣税额,汇总报送省局涉外税处。 附件:《动用一九九三年年末库存商品(货物)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季度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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