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准确及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数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7]289号 1997-06-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丢失被盗查询报警运行以来,大部分区县局能够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但也有个别区县局未能准确、及时的上报,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工作正常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下: 一、交叉稽核需明确的问题 1.上报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的软盘上报时间,请各区县局严格按照京国税征[1997]00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只对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进行录入和拷盘。 3.各区县局和防伪税控试点企业须正确录入10位发票代码。凡是由本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和取得的进项发票录入时最后一位应为“0”。 4.各区县局对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进入认证系统时,在当前系统配置处一定要将税务所号(或分局代码),报税月份,扫描亮度填写正确。 二、查询报警中需明确的问题 各区县局在上报丢失被盗清单时,除将本局所辖企业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填写清单每月上报市局外,还应将因其他原因使专用发票查无下落的有关情况填写清单每月上报市局。 三、请各区(县)局、分局严格按规定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从97年二季度起,市局将各区(县)局分局上报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数据列入“双文明”考核内容。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