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7]14号 1997-07-1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监控、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试点城市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办事机构负责试点的组织工作,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工作部署,精心准备,周密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城市国税机关要做好使用税控收款机行业及纳税人的调查研究和摸底,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范围;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尽快研究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收款条是否纳入普通发票管理问题,各试点城市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决定将收款条纳入发票管理,则应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管理办法。对收款条的用纸、规格、式样、内容及印制、使用和保管管理等项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报省局批准后执行。 四、各地在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出应的解决办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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