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2]26号 2002-02-0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附件1-5、8-11、13-20附件废止。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省局对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部分)进行了审查和清理,清理情况省局已通报(豫国税发[2002]9号)。其中,企业所得税省局办理涉税审批项目经过清理,保留14项,部分下放4项,全部下放4项,取消4项,清理后的具体审批规定详见附件。 新清理规范的省局所得税审批项目规定,自2002年元月执行。以前省局所得税审批项目规定与清理后的意见不一致的,以新清理规范的所得税规定为准。各单位接文后,按照省局清理后的所得税审批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做好本级局权限内的所得税审核审批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企业所得税省局办理涉税项目审批(审核)规定对照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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