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条款失效] 桂地税函[2003]309号 2003-06-0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第一条第三款失效。
贵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计税有关问题的函》(工银桂函[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如下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条款失效]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根据桂财税[2001]57号文件规定,广西执行标准定为3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凭实际缴款凭据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广西工行系统职工在与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关于你单位已扣缴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能否退回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问题 “两会”期间,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广西工行系统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取得经济补偿金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两会”结束后,我局立即就广西工行系统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人所得税恢复征收以及已征税款是否入库问题专题行文请示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对广西工行系统职工与工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两会”结束后应恢复征税,你行已依法代扣代缴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人所得税应及时缴交入库,不能退回给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确保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若有实际困难,可以依法办理缓期缴纳手续。 请你行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研究解决。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附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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